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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按键”切勿伤人

时间: 2025-03-25 16:27 来源: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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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月,某传媒公司在其开设的官方抖音账号上发布了多条视频,视频均与A先生所在的公司有关浏览量达4万余人次。随后,A先生以及朋B女士在视频评论区发布了多条留言,其中不乏“黑媒”“老赖”“无良黑媒”等言论,吸引了不少吃瓜网民围观该传媒公司认为A先生、B女士的评论给公司及关联负责人带来了严重的名誉损害,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追究A先生、B女士的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传媒公司及关联负责人在辖区法院有多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这些纠纷多因在抖音发布视频、评论而引起。如果案件得不到妥善化解,可能在网络空间持续发酵,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降低涉案双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必须尽快开庭,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

梳理了传媒公司多起名誉权纠纷后法官认为,盲目开庭审理或许难以让双方真正意识到问题所在,于是在开庭前,他向当事人讲解何为名誉权以及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他告知A先生B女士,公民有权在社交平台各抒己见、表达意见,但必须以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为前提,在网络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名誉,甚至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经过几番释法析理,A先生、B女士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当庭做出保证今后不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评论。看到两人真诚悔过的态度,原告方表示了谅解,当庭撤回了对两起案件的起诉,还一并撤回了法院前期受理的另一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就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于在网络平台上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应当赔礼道歉,尽可能消除对被侵权人的负面影响,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名誉价值,名誉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更是企业参与竞争和开拓市场的动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用户在获得更多便捷表达渠道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无序的情绪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遇到矛盾纠纷要冷静处理,切勿为逞口舌之快而在网络上侮辱、诋毁他人,如此行为,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激化矛盾,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