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人员外出办案的规定
时间: 2018-10-18 08:12
来源: 执行局
一、外出办案坚持“委托优先、统筹出行、领导审批”原则,所需费用按规定一律由院财务室报销。
二、跨省执行不得使用警车,超期未返程的应及时报告,禁止无正当理由滞留。
三、外出办案不少于两人,严禁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四、严禁与当事人(包括诉讼代理人)同行。需要当事人配合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与当事人在约定的地点会合,配合事项完成后,告知当事人自行离开。
五、严禁与当事人同吃同住。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钱物、娱乐、旅游等。
六、严禁向当事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它物品。
七、严禁向当事人收取、报销任何费用。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本院一经查实,将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3357192、3357019(监察室)
鄂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