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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首例拒执自诉案件顺利审结

时间: 2017-04-28 17:11

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与被告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交付原告所购的房产,亦未返还原告胡某的购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胡某购房款900,000.00元。判决生效后,胡某向鄂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将被执行人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拘留,在拘留期间,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8月21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将董某刑拘,并向检察机关报捕,但检察机关后审查未予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胡某向鄂城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追究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案件立案之后,对此新类型自诉案件,鄂城区法院张树彬院长十分重视,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因董某在自诉案件立案后,逃避债务、下落不明。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签发逮捕令,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董某列入网上追逃名单,于2016年12 月7日将董某缉拿归案。 2016年12月16 日,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某拒执案在我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判决被告单位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董某不服并上诉,二审期间,经本院执行部门主持执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鄂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胡某购房款人民币8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0万,将花湖开发区某处两套房产作价人民币40万抵偿申请执行人,余款20万元由董某的弟弟提供担保限期付清。申请人胡某向二审法院出具谅解书,并申请撤回自诉。

至此,一起历时四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这一案件的审理与执结,有力地彰显了执行权威,极大地震慑了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