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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公开庭审

时间: 2019-07-16 08:28 来源: 政治处

7月15日上午,鄂州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在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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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纠集犯罪分子6名,分别在孝感、黄石、襄阳三地成立某启涵公司,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并以三地公司为载体,形成以梁某、李某凯、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笔;敲诈勒索犯罪15笔,敲诈数额共计人民币47.7504万元;诈骗犯罪28笔,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0667万元,鄂州多名被害人被骗,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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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为鄂城区人民法院首次在本院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由各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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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严格按照“四项规则”要求规范执行警务,全力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小贴士:

套路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