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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置扫黑除恶案件涉案财物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时间: 2019-05-06 14:5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规范详细、可操作性较强、针对性强的特点,《意见》的及时出台为司法机关在当前处置大量扫黑除恶案件涉案财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于进一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具有积极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净化政治生态、夯实执政基础,2018年1月,全国范围内开启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专项斗争活动开展至今,成效颇为显著。在这一专项斗争活动的大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从内容上来看,《意见》的内容与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相统一,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物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相关内容,同时充分考虑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特点。《意见》提出了总体要求,列明了黑恶势力案件涉案财产的范围,对处置涉案财物的流程、规程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的权责进一步明晰。《意见》具有规范详细、可操作性较强、针对性强的特点,《意见》的及时出台为司法机关在当前处置大量扫黑除恶案件涉案财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于进一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涉黑恶势力刑事案件除传统暴力犯罪外,在经济犯罪领域亦呈高发趋势,通常表现为以暴力追求或维护不正当商业竞争优势,常见的如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等,所涉个罪通常都涉及财产刑或涉案财产的处置。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不仅是涉黑恶势力组织或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也是其称霸一方,实现一定行业领域或地域区域非法控制并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因此,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角度来看,不仅要处理人,更要对涉案财物作出及时处理。《意见》从制度上重视并加大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力度,以保证从经济上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可能性。例如,在《意见》的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在第二十二条对于“收益”的界定中,也将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列在其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不可谓不大。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会衍生、牵连、依托于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策略上必须“以点带面”,对此,《意见》也对深挖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经济犯罪,例如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作出了规定,不可谓不全面。

 涉黑恶势力犯罪相较一般犯罪而言,涉案财产往往具有来源广泛、形态多样、权属混同、收益多元、往来频繁、规模数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黑恶势力财产的处置应有一定特殊性及针对性。在过去一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中,公安司法机关在推进相关工作中在涉案财物处置时,常常面临诸如何时冻结财产、冻结范围、涉黑恶案件涉案财物的界定等一系列问题。《意见》的出台,对于解决此类涉黑恶势力案件所特有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依然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思想,同时还存在着重人身权、轻财产权的思想。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从制度上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却仍存在制度缺位的情况。制度尚未完全形成,实践保证便会仍是空中楼阁。因此,针对财产权保障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与细化。《意见》专门针对涉黑恶势力犯罪而出台,一方面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对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具有积极的意义。《意见》第十二条对于易贬损价值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作出了规定,第十八条对于合法财物审前返还程序也作出了规定。这些条文的规定,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积极信号。

 值得进一步完善的是,在审前返还、先行处置制度的设计上,与过往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相同,仍然存在着制度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弱的问题,被害人、被追诉人在上述保障自身权益程序的发起以及参与上,缺乏程序启动权。例如,《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此处仅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但实际上评估、估算数额对于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当被追诉人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时也应当赋予其申请重新委托评估、估算的权利。同时,涉案财物的数额对于被害人而言,关系到其被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挽回,因此,如果被害人认为评估、估算数额过低,也应当享有申请重新委托评估、估算的权利。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9-05-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