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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人员外出办案的规定

时间: 2018-10-18 08:12 来源: 执行局

一、外出办案坚持“委托优先、统筹出行、领导审批”原则,所需费用按规定一律由院财务室报销。

二、跨省执行不得使用警车,超期未返程的应及时报告,禁止无正当理由滞留。

三、外出办案不少于两人,严禁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四、严禁与当事人(包括诉讼代理人)同行。需要当事人配合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与当事人在约定的地点会合,配合事项完成后,告知当事人自行离开。

五、严禁与当事人同吃同住。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钱物、娱乐、旅游等。

六、严禁向当事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它物品。

七、严禁向当事人收取、报销任何费用。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本院一经查实,将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3357192、3357019(监察室)

 

 

 

 鄂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