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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时间: 2013-12-09 10:02

   

一、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有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被执行人的单位、住址、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民事裁决能否最终执行,取决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确切地址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也不能查明的,由当事人承担民商事交易风险。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2、法律文书原件及生效证明。生效证明由原审法官填写并签名加盖该庭庭章。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证复印件。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执行案件司法救助登记制度

执行案件司法救助登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已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债务能力的案件,采取的先不收费只予立案登记的制度。

(一)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登记制度:

1、被执行人确无资金和财产可供执行的;

2、被执行人属于个人,且下落不明的;

3、被执行人属于省、市特困企业,执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执行人系未成年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5、房屋腾退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腾退地点且强制腾退可能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

6、其他应实行登记制度的案件。

(二) 执行方法: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立案庭依据

上述条件、范围予以审查登记,登记后即确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立案登记通知书。

2、一旦案件具有执行条件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凭立案登记通知书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交由执行人员执行。

六、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律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七、被执行人死亡后案件的处理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八、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九、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十、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