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执行监督告知书

时间: 2014-01-09 10:41

   

鄂 州 市 鄂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监督告知书

为保障当事人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知情权,使执行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地执行案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案件办结期限

1、一般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复杂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2、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法定中止执行的期间;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4)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间;

(5)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期间;

(6)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请示的期间;

(7)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期间;

(8)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3、案件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办案期限,但承办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延长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1、当事人可向案件经办人了解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经办人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度。

2、申请人发现案件经办人不按法律规定办理执行案件,可以向经办人提出质询,对经办人的解释不服的,有权书面向庭、局领导反映。

3、当事人发现经办人拖延执行或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可向经办人提出更正意见或直接向本院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反映。

4、本院执行局设立专门的信访办公室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查询、质询、信访及投诉,接待当事人当面反映情况或来电提出意见。

5、当事人发现案件经办人或本院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人民法院廉政规定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三、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1、承办人联系电话:            

2、查询、咨询、信访、投诉电话:3357030、3357013

3、承办庭庭长电话:            

4、执行局局长电话:3357086

5、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3357018、3357077